这个问题要这么看。 如果单纯的打架斗殴,双方没有什么受伤,这个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依据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该条例已经失效)处罚的,但是已经早就过了追究期限。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如果是涉及到了对方的受到了轻伤以上的伤害(这个需要鉴定),那么就要考虑刑法中追诉时效的问题,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问题中提到,如果当事人现在去报案的话,含义就是当时事情发生之后,一直没有报案,说明伤的不是很严重,追诉期一般就是十年了,那么这个事情很有可能就是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你也没有什么好担心的了。 最后补充下时效中断的规定,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