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建设,赔偿情形及赔偿准则
1、牵涉到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限定由政府机关予以赔偿。
2、公用人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人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两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商量,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赔偿等达到协议后方可施工。
3、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到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定予以赔偿。
4、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能够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赔偿。
5、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林地,应按需要砍伐出通道。砍伐树木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报林业管理部门准许,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予以一次性赔偿。
6、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因受地理要求和线路设计的限制与铁路、公路、航道、邮电等设施相互妨碍或者必须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签订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7、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不予赔偿。
8、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