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乙肝不属于无效婚姻。携带乙肝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事由,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以下情况被认为是不能结婚: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由此可知,乙肝不是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况,也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不能以一方患有乙肝为由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