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界定及推定同意购买的认定。所谓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实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合同。须注意的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或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则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或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退还标的物的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以买受人同意购买为生效条件,且是否履行合同完全取决于买受人自己的意愿,不需任何理由,具有任意性。同意购买一般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向出卖人表达愿意购买标的物的意思。在特定情形下,即便买受人未以任何明示方式表示同意购买,但从其实施的行为可以推知其有购买试用标的物的意愿的,应认定买受人已同意购买,买卖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满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其同意购买。另外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也应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一是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无保留地支付了部分价款,可以认为其以支付价金的形式表示认可,故可推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试用买卖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不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