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超过十周岁且女方有抚养能力的,会把孩子判给女方。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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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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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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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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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条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总之就是看孩子由谁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