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亲仅仅是拖欠债务未被或者是只被是不影响子女上学的。但是如果在判决生效之后,债务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采取了小智消费措施的话,则会对子女上学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就是说如果成为被执行人之后,子女是不能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的。至于就业,国家立法层面暂时没有相关明确规定,但是部分地方已经试行在公务员环节对于父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子女招录进行相应限制,上述做法缺乏相关明确法律依据,也只能算一种探索还需要进一步立法明确。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