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在产权证上加另一方的名字,属于产权登记变更行为,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范畴。如果产权登记更变必须产生相应的费用,一般是几百元就可以了,具体收费项目与标准可以向当地产权登记机关咨询。
2、本人建议,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属于与归属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处置,双方成就的协议,只要双方信守时约定时,,没有必要去申请变更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与劳累。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同时也可以申请作一下公证。《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