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按13%税率征税)。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
(二)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按13%税率征税)。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