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一家公司离职,公司拖欠我6万元工资。公司提出5个月后,每月给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否则,将拒绝出具欠薪条。近日,因急用钱,我向公司提前索要欠薪,并请求一次性付清遭拒。请问,遇此情况,劳动者可提前索要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公司与你“分期付款”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对你应得的工资,不仅没有“按月支付”,甚至在你离职时仍未能“一次性付清”,并胁迫你接受“分期付款”欠条,明显与之相违。 可见,公司与你的“分期付款”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有权寻求相关部门帮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提前一次性付清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