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1.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要形成证据链。
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能不能打赢官司,取决于很多方面,我们律师接案子都会明确告诉委托人,律师不是包赢的。我们国家以职权主义为标准,决定“真相只有一个”的,是法官。
3、胜诉之后无法执行的会中止执行,待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4、可以请律师,律师费各地、各个所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从以上规定看,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