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您可以参考下列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抚养权的具体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诉讼时法官对于“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的认定,因此如果想要争取抚养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