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为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券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注会教材《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