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咨询的是隐私权纠纷相关问题;
2、好朋友将其前女友劈腿等事实写在了微博上给她朋友看,把受害者隐私告诉了别人,他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
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直接客体是隐私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行为人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3)根据本条规定,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是否较重,根据行为人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
4、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要求公司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所以,受害者可以报警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