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的前男友属于无权处分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本案中你前男友的朋友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需要满足“主观善意”这一条件。否则就违法。
3.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4.车辆实行登记手续,对方至少应当查看车管所登记的权利人主体是否一致,对方具有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为善意。
5.因为朋友又卖给了二手车行,二手车行如果是善意,可以取得所有权。
6.你可以要求你的前男友以及前男友的朋友买回车辆或者赔偿你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