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要求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要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对于赔偿问题,可以由双方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则另一方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由交警因调查需要的原因而扣车的,属于交警部门履行职责,因此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交警部门在办案经费中支出,而不应该由事故当事人承担,所以对方当事人是有权予付拒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