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与《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法律在能源污染控制方面的衔接机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通过设立一条原则性限定来规范范围联防联治,但从整体来看,仍然侧重于点源控制,无把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上升到保证大气环境安全的高度,以致规则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无建立能源总量控制规则,更无设立范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专门章节甚至条文;侧重于对传统大气污染物的防控,对臭氧排放控制的限定不够,对导致酸雨污染的氮氧化物以及对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排放控制限定还处于初级阶段。 二是缺乏现行环境法律的明确规范和指引,以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方向性和系统性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缺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支持和指引,范围联防联控难以作出系统性的体制和规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