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中级人民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已经向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执行程序应当终止,等待中级人民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