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把货物弄坏应该由快递公司付责任。下面看一个案例就知道了。 齐鲁律图网8月19日讯如今快递、托运已经与市民的生活密不可分,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增多之势。近日,威海高区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物流公司托运5台电视坏了4台,货主与物流公司各执一词。 2013年3月,王某所在电子公司委托高区某物流公司将一批货发给客户,其中包括5台电视机。这批货抵达后,客户发现这5台电视机中的4台显示屏出现破损,因此拒绝签收,将这批货退回这家电子公司。运送前这5台电视机完好无损,可经过该物流公司运送,竟有4台电视机的显示屏破损,货物还被客户退回,王某所在电子公司经理对此十分生气,认为这一切是因该物流公司不当装卸所致,马上与这家物流公司协调赔偿事宜。 当年4月,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下,双方共同将这批货拆封检查,证实4台电视机损坏,总价值达2万元。在随后协商中,双方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最终,电子公司将该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该物流公司对货物受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范围、数额等问题仍争执不下。 威海高区审理认为,电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送货物,双方在该物流公司提供的运单就运费的计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自接受货物之日起,物流公司就应当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完好的义务,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或合理损耗外,物流公司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范围及数额问题,双方货运单中对货物损失的赔偿约定,实际上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无论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当事人要求均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调整。最终,判该物流公司向该电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运费损失、公证费、鉴定费、返还电子公司运费及保价费,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