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人举报贩卖毒品,当时警察录了两份口供,最后定性为吸食,治安拘留15天。回来后又开始接触毒品,在出来第10天的时候又有警察上门找他,如果这个时候的他不碰毒品了,警察找到后不会因为之前的事来给他定罪,应该按照现有证据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犯罪,而定罪并不是由警察来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无论是警察,还是法官,均重视证据。 另外,吸毒属于行政处罚范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之前当事人已经因吸食毒品被处理,因此对之前的行为不应该再次处理,但是如果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发现再次吸毒,根据我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戒毒场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