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是可以的。我国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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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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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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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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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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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综上,在管制期间,如果经执行机关(司法局)批准,前往异地的,是可以使用身份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