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权追究,债务的偿还责任不会因为登报声明而灭失(在有效期限内),属于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只要在登报的有效期限内(一般登报的时候会规定一个期限,自登报之日起,债权人于几日之内不向当事人追偿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债权),债权人都可以向当事人追偿。
一,登报效力:
1,一般要求在市级以上或者相关部门指定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行的上刊登才有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是无效的;
2,具体操作流程是在(户籍所在地、开户行、派出所、工商局等)等相关部门申报,开具登报证明,同时在报纸上刊登挂失。
二,登报的作用:
1,证件遗失如果没有补办和登报声明作废,或者只补办未登报声明作废,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进行民事活动,都必将会给本人带来麻烦,甚至会因为本人未登报声明作废,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2,登报挂失就是起了一个告知作用,失主不承担证件遗失后被人利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责任,证件遗失者按法律规定进行刊登报纸声明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