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法律未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其它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炒股所得系经营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因炒股所欠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当一方炒股输了时,另一方是无权以此理由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