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税务报10月16日刊登了《汇总纳税须符合条件》一文,读了之后颇受启发,但有细微之处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盈亏等条件(以下依惯例简称三个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严谨。所得税是针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判断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取得应税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应税所得的,除另有规定外必然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三个条件是纳税人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援引《批复》的规定,认为能够核算条件而没有实行核算的企业也应当就地缴纳税款,即通常所说的“认定为纳税人”。 毫无疑问,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应该准确核算,但准确核算并不等同于核算。前者是从企业核算的水平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后者是从形式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业应当准确核算,但并不都具有核算的义务。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凡是有条件核算的企业都应当实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