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法连带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个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
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
一,连带责任是对被侵权人的整体责任,每个侵权人都对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
二,被侵权人有权选择某个、某些或者全部侵权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害。
第
三,各侵权人内部存在责任份额,即根据侵权人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
四,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排除妨碍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四)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六)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八)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