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05年9月,李某转业回城工作,承租钱某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居住,并与其签订了书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的租赁有效期为5年,租金按每月800元计算,水电费另付。2007年8月,钱某告诉李某,打算以1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他人。一星期后,钱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10月,陈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子,李某不同意,陈某便带人强行将李某的家具、衣物等扔到院子里,并造成了家具部分损坏。请问:钱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陈某有权要求李某搬出房子吗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院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因此,陈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以及强行扔出李某的家具、衣物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在
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虚假诉讼当事人,以减少和杜绝虚假诉讼,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小徐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的交房日期是2009年6月之前,但他实际的收房日期是在2010年7月。开发商对其延期的行为没有作任何解释,购房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律分析:开发商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交房,属违约行为。在本案中,如果合同有约定首先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的解释》第17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