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
1.“给付说”。
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
2.“牟利说”。
认为应以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一是给付人财物,二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给付财物并非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是通过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侵害。因此,应以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达到目的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3.“区别说”。
认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时,应分不同情况来处理。对为今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预先给付财物的,以是否给付财物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对先已获取不正当利益,然后给付财物的,以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因为人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表明了是否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这一标准也能够不放纵那些先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事后行贿的犯罪。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还包括社会风尚;而要求人先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然后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已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尚未给付财物之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总之,行为人不论是给付财物,还是获得不正当利益,都属于行贿罪的客观要求,都侵害行贿罪的客体,因而,只要其中一个行为实施完毕,就应视为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未遂
4.“给付和收受说”。
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人实际收受财物,并请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但不要求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定达到。理由是,行贿罪具有诱惑性和腐蚀性的特点,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必须保持廉洁。行贿人以财物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使之丧失原则性,败坏和社会风气,客观上起到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作用。因此,即使行贿后尚未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应以行贿罪既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