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机动车辆迅速普及的今天,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你所面临的赔偿问题却有着相当的特殊性:事故中令夫妇二人痛心疾首的,已经不在于自己的身体伤害和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等常见损失,归根结底是一种无形的却是维系着人类延续的民事权益———生育权。这种权利并不属于尚没有生命的胎儿,而属于夫妇双方。它不是夫妇二人看得见的身体伤害或者费用支出,却是比这些有形的损害更为严重的伤害。人的价值无法衡量,人的痛苦无法量化,但面对无形的损害法律需要给出一个有形的、量化的赔偿方案。关女士因生育权受损遭受的损失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纯粹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可以为一般的人类情感所感知;二是为实现生育目的增加的支出和减少的收入,最终因目的落空而形成的损失,这本质上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损失。可见,本案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从现在向将来延续的精神损失,而且其因果关系会合理地溯及到生育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损失。法律的目的首先是给受害者全面的保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方女士夫妇的精神损害不可谓不严重,应当得到赔偿;在其因怀孕发生的损失中,客观、合理的部分也应得到依法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掸绩侧啃乇救岔寻唱默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