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和投标人为同一个法人时,不需要招标,也不适合招标。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招标投标法》主要适用于国有资金项目和国有企业,所以“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很难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