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岳母,有权处置她所继承的丈夫的遗产。《遗产继承法》第310条“夫妻1方死亡后另外一方再婚的,丧偶儿媳对公,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所以。而且再婚时原则上是没有继承权的。“第1顺序为配偶。不但有权继承丈夫遗产中属于她应当继承的那部份财产,如果分割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子女、父母”,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妻子属于丈夫遗产第1顺序继承人之1,丧偶女婿对岳父,就看儿媳是不是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遗产继承法》第210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有权处罚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人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