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孩子由一方获得抚养权,另一方则会丧失抚养权。丧失抚养权并不代表丧失监护权,两者是不同的含义。也就是说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还是原夫妻双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也有具体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依旧是子女的父母,监护关系不会因离婚发生变更。也就是说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还是原夫妻双方。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