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但一方具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少分。
3、女方要求30万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但女方可以主张平均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4、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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