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说明一点,在判决双方离婚,且判决生效前双方依然是合法夫妻。既然是合法夫妻,那么从原则上讲,双方都应该尽到家庭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其次,就该案例而言,一方已经选择离婚,那么说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出现问题。由于这种不和谐关系的产生,那么双方就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也就是说,女方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