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
(一)具有构造上的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登记系专有部分界定的标准之
一,实践中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日后能够办理登记,故专有部分的标准之一是“能够登记”。 一套房屋中的一个房间不具有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不具有利用上的性,不可以排他使用,且不能单独进行登记,故不属于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如车位、摊位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小区内的独栋别墅也属于专有部分,其所有权人对其享有专有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