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强制保险 不能随意免责
通讯员钱骏 记者田红
本报讯 通讯员钱骏 记者田红报道 因为出事时开了一辆非驾驶证上标明的准驾车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嘉善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废赔偿金5万元及抢救费8000元。
2007年11月28日傍晚,刘某开了一辆与自己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变型拖拉机,途经嘉善县西塘镇时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后,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其后,受害人家属诉至嘉善,要求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万元及抢救费8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刘某虽依法取得了驾驶资格,但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终嘉善于4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审理后认为,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为保护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损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因此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不得用以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免责事项等,仅在合同缔结方间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用于对抗受害者一方。本案中刘某取得了驾驶证,虽与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符,但显然不同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