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婚前存款利息是法律规定必然得到的孳息,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故应该认定为婚前的个人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列举了七项归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但是利息未列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