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征地实行一次性补偿,其标准如下:
(一)铁塔、电杆及其接线、输电线路保护区占用的荒山、水泥电杆及拉线占用的零星耕地,一律不予补偿。
(二)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水田补偿:10000元/亩,旱地折半计算,荒山补偿:1500元/亩,对占用耕地较多,需调整农户责任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负责调整。
(三)线路砍青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青苗的补偿标准:l、除果木林外,其他林地每亩补偿100元;砍伐林木、成林由林业部门增拨指标,林木所有者销售,收入归己。2、经济林:幼林每株补偿5元,挂果受益林每株补偿30元;3、水稻补偿:按实际损坏青苗面积,每亩补偿稻谷600斤;4、蔬菜按水稻补偿标准计价;5、旱粮作物按水稻的50%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