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寓居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受修复职责;出卖人拒却修复或者在合法时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花费及修复期间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受。
2、按你说的情况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房间是在保修期内,你能够要求出场人承受修复职责;
3、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房已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话,你能够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