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条件:
1、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在本案中,房屋主任的防卫意图原则上存在);
2、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在本案中,不法侵害—即“私闯民宅”原则上也存在);
3、必须一不法侵害者本人为防卫对象(在本案中,防卫对象是私闯民宅者);
4、必须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本案中,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尚现在难以判断);
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无法判断“房屋主人有无超过必要限度。简单一点说,就是防卫的权利、手段和强度与对方侵害的权利、手段和强度是否大致相当);所以,建议同志直接找律师接洽,并提供案件相关细节供律师准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