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中担保人行使可诉权的内涵。担保人自愿签订担保合同后,随着债务人经营状况出现亏空,或者出现债务人抽逃资金、逃逸规避债务现象时,债权人明知不积极、不主动向债务人最大可能追回债务,此时,担保人可以向提讼,应当予以受理。这样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督促债务涪甫帝晃郜浩佃彤顶廓人履行债务,以最大限度减小其损失。在担保人提讼过程中,担保人享有申请保全权利,也就是对于因被担保人的行为或债权人的原因,可能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担保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担保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根据所提供担保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若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根据需要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责成其提供担保。在担保人行使可诉权过程中,担保人应处于原告诉讼权利地位,享有原告各项诉讼权利。只有赋予担保人这样诉讼权利,才能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提高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