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与按揭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也都具有违约责任的条款。通常情况下,借贷双方往往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借款人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足额还款,按揭银行就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或者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等。在实践中,由于按揭贷款法律关系中开发商往往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性质,按揭银行面对借款人不按约还款的情况,通常因阶段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在购房者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妥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以前,按揭银行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抵押权,贷款合同签订时的抵押登记备案,也不过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一种预告登记。在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按揭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以前,按揭银行的抵押权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在实践中,在购房者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妥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的贷款阶段,按揭银行往往要求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或者拒绝继续还款时,按揭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清偿贷款。 随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从购房者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给按揭银行收押之日起,按揭银行才真正具有了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抵押权,这时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也往往得以解除。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抵押权人(按揭银行)则可依据我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抵押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对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其抵押权6根据建设部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按以下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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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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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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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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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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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并且,当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因此,一般情况下,银行处分抵押房产,借款人要承担价格偏低、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较多等后果,损失是很大的。从这个角度说,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并申请按揭贷款时,应合理评估自己未来一段时间的资信状况,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切记量力而行。 近年来,购房者因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拒不还款的现象日渐突出,购房者往往在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时以拒绝继续偿还银行贷款而让开发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方式与开发商进行对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购房者与按揭银行的借贷合同关系和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应通过与开发商的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应影响到购房者作为借款人与按揭银行的借贷法律关系。诚然,购房者不偿还贷款,在其未取得房地产产权证明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履行连带还款义务。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购房者追偿。也就是说,银行债务最终还是只能由购房者(借款人)来承担。因此,购房者(借款人)在与开发商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就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单独处理,而不宜影响到银行贷款的偿还。购房者以拒绝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来对抗开发商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这不仅难以达到任何效果,更重要的是,如此行为,最后受伤的往往只会是购房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