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了加大对严重职务犯罪的惩处。对于终身监禁而言,在这个语意明了、通俗易懂。在未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对于一些被判死缓的实行终身监禁,让他们“把牢底坐穿”,这实际上加大了惩治贪腐的力度,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在我国的刑法中,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之间,刑罚的跨度太大。尽管有死缓、无期徒刑这两个“台阶”,但实际执行中不少减为了有期徒刑。所以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对贪贿犯罪加大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