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0-09-13 台湾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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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
    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
    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首先要远离烟酒。
    二、怎样预防和干预复吸?
      由于导致复吸的原因十分复杂,预防和干预复吸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个人的主观努力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民参与,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取得防复吸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
    (1)努力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目前,全世界的戒毒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医疗戒治手段还不够成熟,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能达到临时性戒毒脱瘾的目的,尚不能从心理上戒断毒瘾。我国的戒毒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顾及和重视到从深层次解决复吸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对毒品所产生的巨大精神依赖的认识上,从医疗方法的研究上,从治疗重点的安排上,从戒毒措施的制定和配套上,以及对整个戒毒工作艰难程度的估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以致造成治疗工作脱节,戒毒者对毒品的精神依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今后,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调整医疗重点,改变医疗观念,将脱毒、康复及后续照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对精神依赖的治疗效果。
    (2)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戒毒者大力加强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教育
      戒毒难,主要体现在精神依赖,然而戒毒成功者却大有人在。预防复吸,戒毒者的毅力和意志品质极端重要。他们的毅力和意志品质从何而来,除个体差异外,主要来自社会。因此,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加强对戒毒者在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从而改变生活态度,树立永远戒毒的强大精神支柱。
    (3)加大执法力度,对反复吸毒者要坚决进行劳动教养
      凡是复吸者,其意志品质薄弱,缺乏毅力,容易被周围的毒品环境左右,单靠反复的强制戒毒难以奏效。对这样的复吸者必须实施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既帮助其本人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又净化了社会,减少了毒品污染。实践证明,实行劳教的瘾君子的戒断效果一般都比强制戒毒时期好,戒断率也高。尽管目前不少复吸者及其家庭对此尚不理解,甚至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执行对复吸者送交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防止复吸者再次复吸的目的。
    (4)向戒毒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关爱
      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常会遇到经济、家庭、就业、歧视等问题,其中不少人就是由于顶不住压力而复吸的。如果我们能够对每一个走出戒毒所的戒毒者制订出预防复吸的长远规划,从戒毒所一直落实到他的家属、亲友、单位、学校、社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其提供关心爱护、宽松温暖的环境,鼓励强化其坚持戒毒的意识,监督并及时疏导其不良倾向,帮助他们克服危机,解决实际困难,戒毒人员中的复吸比例就会有效降低。
    (5)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创造无毒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戒毒者复吸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周围环境中存在毒品。由于受到毒品市场的包围和毒品魅力的巨大诱惑,使预防复吸的难度大大增加。经验证明,哪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大,哪里的毒品活动市场就小,戒毒者接触不到商品,自然就难以复吸。
      大的社会环境改善了,生活环境也应该随着改善。良好的工作环境、丰富的社区文化、健康的文体活动,以及和睦的家庭关系等,都将大大提高人群的拒毒抗毒能力,这对预防和干预复吸至关重要。
    (6)尊重科学,合理用药
      戒毒后,稽延症状的长时间存在也是导致复吸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失眠、周身不适及食欲不振等,有可能导致复吸。因此,对某些戒毒人员,尤其对那些伴有精神障碍的具有双重诊断的戒毒人员来说,应该尊重科学,循序渐进,进行合理的药物介入治疗是必要的,有时也是必需的。
    三、为什么说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吸毒成瘾是一种心理及生理性疾病,属于外源性精神病。吸毒者屡屡吸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验毒品()所产生的欣悦感。这就决定了吸毒者要逃避戒毒,拒绝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治疗工作。也就是说,单依靠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和戒毒人员是不会使戒毒得到成功的。在“自愿戒毒中心”戒毒的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接受治疗的。可见吸毒者家属是促成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力量。同时,戒毒治疗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而这笔费用也是全部由吸毒者家属支付的。这说明吸毒者家属不但是吸毒者戒毒的“动力来源”,也是其戒毒的“经济来源”。
      
    (2)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是诱发和促成复吸现象的最重要因素。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对恶劣的家庭、社会环境,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这时,能够阻止吸毒者重新复吸的主要力量就是吸毒者家属了。他们是和吸毒者最紧密而且可以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左右吸毒者行为意志的人,是可以与吸毒者周围的恶劣环境相抗衡的力量。吸毒者家属还是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眼睛和耳朵,是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的手足和最可依赖的朋友,同时也是看护吸毒者的“护士”。只有吸毒者家属和帮教人员与禁毒工作者紧密配合,才能圆满完成驱除吸毒者毒瘾并使其重获新生的任务。
      
    (3)吸毒者家属可以积极为吸毒者改善周围的社会环境,能坚定地担负起驱逐吸毒者身边“毒友”和举报贩毒分子的重任。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中,只有吸毒者家属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吸毒危害的切肤之痛,他们是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全文
    13 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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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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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的关系
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决定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正当防卫的时间起点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以前,也可能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 终点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时间终点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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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经过他人允许用别人的东西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未经许可擅自触碰或使用他人之物件,无疑构成了对所有权人对于该物品的支配权及使用权等相关权益的严重侵犯。
2.未经授权而擅自移动他人之物,可能涉及到盗窃、侵占罪行,甚至故意损毁他人财产等违法行为。
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是盗窃、侵占还是故意损毁他人财产,均存在一定金额的最低门槛。
此外,擅自移动他人物品还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从而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等法律制裁。
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个人信息秘密得到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知晓、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
同时,权利主体有权自行决定他人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涉足其私人生活领域,以及自身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对象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p图侵犯肖像权罚款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此类问题的回答,往往会因为个体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然而从大体上来说,如果未经被摄者的允许私自闯入其私人空间进行拍照,然后又将这些照片公开展示出来,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将会对被摄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造成双重的侵害。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类似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的惩处措施包括在五天以内的拘留或者是罚款,罚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五百元人民币;
在更加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加大到十天的拘留加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保障公民各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献之一,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地保护了每一位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严禁任何违反这项规定的行为发生。
因此,未经授权就随意散布他人的隐私信息、破坏其名誉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
对于这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他们拥有合法的权益,可以向法定的机构提起隐私侵权的诉讼请求,要求侵权方承担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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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系是怎样的
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系之间是有限度条件的,防卫超过了限度条件的则会构成故意伤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那么就会区别为是否合法的一个标志,越界则会认定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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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起诉断绝父子关系需要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可细化为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若为继子或女,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则有可能解除其与生父或母之间的亲子关系;
反之,倘若继父母未能给予继子女任何形式的养育和教导,在此种状况下,他们之间的关系仅限于婚姻的连结,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和义务。
其次,关于亲生子女,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允许解除与其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面临任何问题时,应以理性沟通为主导,珍视亲情的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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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假唱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演职人员在表演过程中,选择利用预先录制的人工声音来替代自身真实的演唱嗓音,这便被称为“假唱”现象。
这类行为常常表现为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完成的人声部分作为音乐作品或伴奏带上的声音元素,以此来掩盖并欺瞒广大观众。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对观众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严重损害,因而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
然而,需要区分的是,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和声”或者“人声增强”音效有着本质区别,后者仅仅是作为音乐效果的补充,并不改变原有的歌唱主体,即依然是由现场演唱者亲自演绎。
从法律角度来看,假唱行为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诚信体系。
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任何营业性演出都不得采用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来欺骗观众。
因此,如果歌手在表演过程中,选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来取代现场的演唱、演奏,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假唱,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第八条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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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什么?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存在联系也有区别,两者都是针对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目的都是保护自身安全。但是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上截然不同。当事人进行正当防卫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防卫过当导致重大损害发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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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停车场把钱自己收了不给公司,犯了什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未经许可擅自收取停车费用,则无疑构成了扰乱市場秩序的不法行為。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其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能被判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不等。
更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然而,只有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够从事包括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以及销售在内的各类经营活动。
若未获批准便擅自进行经营,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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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房地产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明确的描述与承诺,且此等表述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以及房价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时,即便销售广告或宣传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未被详尽写入合同之中,亦应被视为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签约双方产生相应的合约约束力。
2、在未能签署正式合同之前,如果双方由于某一方的责任而未能达成合作,则应依据定金法规进行处理。
若无法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则应退还定金。
在商品房预售环节,开发商通常会在合同签署前要求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确保买方确实有意购买房屋,同时,开发商也会为买方保留其选定的房屋。
在此情况下,虽然预售商品房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但定金手续已完成,故定金条款应被视为有效,应依照定金法规进行处理,即若买方违约拒绝签署购房合同,卖方无需返还定金;
反之,若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若非由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如政府将卖方开发的房屋整体收购用于公共事业,则卖方应全额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3、商品房预购协议若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卖方已按照约定收到购房款项,则可认定该协议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4、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无效。
然而,若当事人约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该约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初衷在于防范卖方一房多卖。
法律设立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并非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因此,若一方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该约定。
若合同约定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方可生效,但在合同生效前,买方已支付购房款,卖方已接收购房款;
或者卖方已交付房屋,买方已实际入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尽管合同生效的条件尚未满足,但双方已通过自身行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可视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该预售合同依然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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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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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与老人吵架几天后死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此问题的回答,应依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来说,仅因争吵而导致他人死亡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当事人并无主观恶意。
当争吵引发了对方的愤怒情绪,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并未怀有恶意意图,而是保持着正常的言语交流,只是由于对方的过度激动才最终导致其身亡;
在此种情况下,争吵者主观上既没有欲致他人于死地的犯罪意图,同时亦未实际执行此类行为,故他们无需为死者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若双方均存在主观过失,那么争吵的环境以及言辞的激烈程度便成为决定当事人责任轻重的关键因素。
例如:
在公开场所发生的冲突中,如果争吵者使用恶劣的语气和言语,对受害人进行侮辱或诽谤,致使受害人无法忍受侮辱而气绝身亡,那么争吵者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常会被判定犯有侮辱罪。
再比如:
若气人者明知受害人患有某些疾病,如心脏病等,却仍故意挑衅激怒对方,以达到惩罚之目的。
在此情况下,若气人者采取侮辱、诽谤等手段刺激对方,从而导致对方死亡,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反之,若气人者采取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遭受伤害,则将被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
最后,若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意图,试图通过争吵的方式来谋害他人生命,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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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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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镇江工伤缴费基数与实际不否
[律师回复] 解析:
社会保障基金组织将根据缴费基准数额进行补偿,若有差额部分,则需由相关雇佣机构负责补充完善。
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来说,其所在公司不得以其个人薪资作为参考依据来确定工伤赔偿标准。
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组织会参考该员工在受损害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缴费工资来予以确定。
如果雇佣机构未能如实申报员工的工资收入,并且没有按照所需比例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从而导致这些员工享有的工伤保险福利水平降低,那么这笔差额必须由雇佣机构再度补充齐全。
发生工伤事故时,员工首先应与雇佣机构展开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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