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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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系之间是有限度条件的,防卫超过了限度条件的则会构成故意伤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那么就会区别为是否合法的一个标志,越界则会认定为故意伤害。
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系是怎样的

1、有实际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是客观、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象可能会发生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也包括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类的不法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已经实行完毕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防卫,那么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而不能针对第三者。

4、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需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意图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挑拨防卫、互相斗殴等,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一般仅限于当时的条件,如甲今日挑拨乙,乙几天后才攻击甲或找好帮手后才攻击甲,甲可以对乙进行正当防卫。互相斗殴结束后,一方觉得吃了亏,又重新纠集起来侵害另一方,对被侵害人来说并没有继续斗殴的故意,因而可以对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

5、没有超过必要限,造成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为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伤害和死亡结果的规定,也称特殊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有一个限度,这个度如何把握需要结合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范围,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个区间,只要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限度区间,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转化

1、特殊防卫与互殴行为及其转化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互殴及其转化行为,大部分是因为口角或邻里纠纷等一般的民事纠纷引起的,也有少部分是聚众斗殴等,一般不存在特殊防卫权。但是如果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的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或者互殴的一方自动放弃斗殴(如求饶)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如逃走),应当认定其已经终止了自己的非法暴力侵害行为,如另一方仍继续加害,此时,互殴已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被侵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特殊防卫,而不能因为先前的互殴行为否认其防卫权的存在。

2、挑拨防卫与特殊防卫

挑拨防卫,是指出于加害对方的故意,挑逗对方向自己实施某种不法侵害行为,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对方加以侵害的行为。挑拨防卫行为的特征符合故意伤害行为的条件,因此挑拨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行为论处。挑拨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合法的防卫目的,即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上述案例中,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赵某对白某的辱骂行为系挑逗白某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向对方加以侵害,那么赵某的行为即可认定为防卫挑拨。

3、随身携带凶器的防卫与特殊防卫的认定

随身携带凶器进行防卫的问题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上述案例中雷某,在被殴打之前即随身携带刀具,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使用国家管制刀具从而导致对方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进行防卫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也存在争论。从主观目的上看,如果携带凶器有明确的目的,如为了挑起事端从而伺机伤害对方,此时构成挑拨防卫,是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携带凶器的行为是为了自我保护以此防止随时可能遭受的不法侵害,在此情形下即使携带凶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如果防卫人在携带凶器过程中遭受到不法侵害而使用凶器进行防卫的,可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使用凶器防卫过程中造成的侵害人严重伤害后果的,如果这种伤害后果是明显超过防卫所需限度的不必要伤害,则构成防卫过当。

4、特殊防卫与防卫过当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更容易造成对不法侵害人人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时甚至会剥夺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因此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正当防卫亦需要掌握必要的限度,如果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构成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过程中因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防卫过当仅针对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因此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防卫前提不同,即不法侵害的程度不同。特殊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防卫过当针对的不法侵害不需要达到此程度。

在故意伤害案件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以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为重要标志,即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要可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利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强度大、急迫的防卫手段,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3)根据防卫的发展过程,明显没有必要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种防卫手段,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系之间是有限度条件的,明显没有必要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而且如果对犯罪分子的仇恨,从而进一步的伤害,这就构成了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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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
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
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首先要远离烟酒。
二、怎样预防和干预复吸?
由于导致复吸的原因十分复杂,预防和干预复吸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个人的主观努力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民参与,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取得防复吸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
(1)努力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目前,全世界的戒毒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医疗戒治手段还不够成熟,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能达到临时性戒毒脱瘾的目的,尚不能从心理上戒断毒瘾。我国的戒毒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顾及和重视到从深层次解决复吸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对毒品所产生的巨大精神依赖的认识上,从医疗方法的研究上,从治疗重点的安排上,从戒毒措施的制定和配套上,以及对整个戒毒工作艰难程度的估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以致造成治疗工作脱节,戒毒者对毒品的精神依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今后,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调整医疗重点,改变医疗观念,将脱毒、康复及后续照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对精神依赖的治疗效果。
(2)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戒毒者大力加强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教育
戒毒难,主要体现在精神依赖,然而戒毒成功者却大有人在。预防复吸,戒毒者的毅力和意志品质极端重要。他们的毅力和意志品质从何而来,除个体差异外,主要来自社会。因此,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加强对戒毒者在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从而改变生活态度,树立永远戒毒的强大精神支柱。
(3)加大执法力度,对反复吸毒者要坚决进行劳动教养
凡是复吸者,其意志品质薄弱,缺乏毅力,容易被周围的毒品环境左右,单靠反复的强制戒毒难以奏效。对这样的复吸者必须实施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既帮助其本人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又净化了社会,减少了毒品污染。实践证明,实行劳教的瘾君子的戒断效果一般都比强制戒毒时期好,戒断率也高。尽管目前不少复吸者及其家庭对此尚不理解,甚至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执行对复吸者送交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防止复吸者再次复吸的目的。
(4)向戒毒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关爱
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常会遇到经济、家庭、就业、歧视等问题,其中不少人就是由于顶不住压力而复吸的。如果我们能够对每一个走出戒毒所的戒毒者制订出预防复吸的长远规划,从戒毒所一直落实到他的家属、亲友、单位、学校、社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其提供关心爱护、宽松温暖的环境,鼓励强化其坚持戒毒的意识,监督并及时疏导其不良倾向,帮助他们克服危机,解决实际困难,戒毒人员中的复吸比例就会有效降低。
(5)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创造无毒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戒毒者复吸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周围环境中存在毒品。由于受到毒品市场的包围和毒品魅力的巨大诱惑,使预防复吸的难度大大增加。经验证明,哪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大,哪里的毒品活动市场就小,戒毒者接触不到商品,自然就难以复吸。
大的社会环境改善了,生活环境也应该随着改善。良好的工作环境、丰富的社区文化、健康的文体活动,以及和睦的家庭关系等,都将大大提高人群的拒毒抗毒能力,这对预防和干预复吸至关重要。
(6)尊重科学,合理用药
戒毒后,稽延症状的长时间存在也是导致复吸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失眠、周身不适及食欲不振等,有可能导致复吸。因此,对某些戒毒人员,尤其对那些伴有精神障碍的具有双重诊断的戒毒人员来说,应该尊重科学,循序渐进,进行合理的药物介入治疗是必要的,有时也是必需的。
三、为什么说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吸毒成瘾是一种心理及生理性疾病,属于外源性精神病。吸毒者屡屡吸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验毒品()所产生的欣悦感。这就决定了吸毒者要逃避戒毒,拒绝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治疗工作。也就是说,单依靠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和戒毒人员是不会使戒毒得到成功的。在“自愿戒毒中心”戒毒的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接受治疗的。可见吸毒者家属是促成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力量。同时,戒毒治疗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而这笔费用也是全部由吸毒者家属支付的。这说明吸毒者家属不但是吸毒者戒毒的“动力来源”,也是其戒毒的“经济来源”。

(2)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是诱发和促成复吸现象的最重要因素。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对恶劣的家庭、社会环境,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这时,能够阻止吸毒者重新复吸的主要力量就是吸毒者家属了。他们是和吸毒者最紧密而且可以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左右吸毒者行为意志的人,是可以与吸毒者周围的恶劣环境相抗衡的力量。吸毒者家属还是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眼睛和耳朵,是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的手足和最可依赖的朋友,同时也是看护吸毒者的“护士”。只有吸毒者家属和帮教人员与禁毒工作者紧密配合,才能圆满完成驱除吸毒者毒瘾并使其重获新生的任务。

(3)吸毒者家属可以积极为吸毒者改善周围的社会环境,能坚定地担负起驱逐吸毒者身边“毒友”和举报贩毒分子的重任。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中,只有吸毒者家属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吸毒危害的切肤之痛,他们是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
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
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首先要远离烟酒。
二、怎样预防和干预复吸?
由于导致复吸的原因十分复杂,预防和干预复吸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个人的主观努力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民参与,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取得防复吸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
(1)努力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目前,全世界的戒毒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医疗戒治手段还不够成熟,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能达到临时性戒毒脱瘾的目的,尚不能从心理上戒断毒瘾。我国的戒毒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顾及和重视到从深层次解决复吸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对毒品所产生的巨大精神依赖的认识上,从医疗方法的研究上,从治疗重点的安排上,从戒毒措施的制定和配套上,以及对整个戒毒工作艰难程度的估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以致造成治疗工作脱节,戒毒者对毒品的精神依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今后,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调整医疗重点,改变医疗观念,将脱毒、康复及后续照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对精神依赖的治疗效果。
(2)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戒毒者大力加强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教育
戒毒难,主要体现在精神依赖,然而戒毒成功者却大有人在。预防复吸,戒毒者的毅力和意志品质极端重要。他们的毅力和意志品质从何而来,除个体差异外,主要来自社会。因此,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加强对戒毒者在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从而改变生活态度,树立永远戒毒的强大精神支柱。
(3)加大执法力度,对反复吸毒者要坚决进行劳动教养
凡是复吸者,其意志品质薄弱,缺乏毅力,容易被周围的毒品环境左右,单靠反复的强制戒毒难以奏效。对这样的复吸者必须实施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既帮助其本人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又净化了社会,减少了毒品污染。实践证明,实行劳教的瘾君子的戒断效果一般都比强制戒毒时期好,戒断率也高。尽管目前不少复吸者及其家庭对此尚不理解,甚至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执行对复吸者送交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防止复吸者再次复吸的目的。
(4)向戒毒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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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说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吸毒成瘾是一种心理及生理性疾病,属于外源性精神病。吸毒者屡屡吸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验毒品()所产生的欣悦感。这就决定了吸毒者要逃避戒毒,拒绝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治疗工作。也就是说,单依靠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和戒毒人员是不会使戒毒得到成功的。在“自愿戒毒中心”戒毒的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接受治疗的。可见吸毒者家属是促成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力量。同时,戒毒治疗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而这笔费用也是全部由吸毒者家属支付的。这说明吸毒者家属不但是吸毒者戒毒的“动力来源”,也是其戒毒的“经济来源”。

(2)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是诱发和促成复吸现象的最重要因素。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对恶劣的家庭、社会环境,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这时,能够阻止吸毒者重新复吸的主要力量就是吸毒者家属了。他们是和吸毒者最紧密而且可以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左右吸毒者行为意志的人,是可以与吸毒者周围的恶劣环境相抗衡的力量。吸毒者家属还是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眼睛和耳朵,是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的手足和最可依赖的朋友,同时也是看护吸毒者的“护士”。只有吸毒者家属和帮教人员与禁毒工作者紧密配合,才能圆满完成驱除吸毒者毒瘾并使其重获新生的任务。

(3)吸毒者家属可以积极为吸毒者改善周围的社会环境,能坚定地担负起驱逐吸毒者身边“毒友”和举报贩毒分子的重任。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中,只有吸毒者家属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吸毒危害的切肤之痛,他们是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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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什么?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存在联系也有区别,两者都是针对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目的都是保护自身安全。但是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上截然不同。当事人进行正当防卫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防卫过当导致重大损害发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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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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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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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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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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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与被害者预防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 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 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首先要远离烟酒。 二、怎样预防和干预复吸? 由于导致复吸的原因十分复杂,预防和干预复吸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个人的主观努力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民参与,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取得防复吸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 (1)努力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目前,全世界的戒毒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医疗戒治手段还不够成熟,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能达到临时性戒毒脱瘾的目的,尚不能从心理上戒断毒瘾。我国的戒毒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顾及和重视到从深层次解决复吸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对毒品所产生的巨大精神依赖的认识上,从医疗方法的研究上,从治疗重点的安排上,从戒毒措施的制定和配套上,以及对整个戒毒工作艰难程度的估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以致造成治疗工作脱节,戒毒者对毒品的精神依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今后,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调整医疗重点,改变医疗观念,将脱毒、康复及后续照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对精神依赖的治疗效果。 (2)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戒毒者大力加强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教育 戒毒难,主要体现在精神依赖,然而戒毒成功者却大有人在。预防复吸,戒毒者的毅力和意志品质极端重要。他们的毅力和意志品质从何而来,除个体差异外,主要来自社会。因此,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加强对戒毒者在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从而改变生活态度,树立永远戒毒的强大精神支柱。 (3)加大执法力度,对反复吸毒者要坚决进行劳动教养 凡是复吸者,其意志品质薄弱,缺乏毅力,容易被周围的毒品环境左右,单靠反复的强制戒毒难以奏效。对这样的复吸者必须实施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既帮助其本人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又净化了社会,减少了毒品污染。实践证明,实行劳教的瘾君子的戒断效果一般都比强制戒毒时期好,戒断率也高。尽管目前不少复吸者及其家庭对此尚不理解,甚至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执行对复吸者送交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防止复吸者再次复吸的目的。 (4)向戒毒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关爱 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常会遇到经济、家庭、就业、歧视等问题,其中不少人就是由于顶不住压力而复吸的。如果我们能够对每一个走出戒毒所的戒毒者制订出预防复吸的长远规划,从戒毒所一直落实到他的家属、亲友、单位、学校、社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其提供关心爱护、宽松温暖的环境,鼓励强化其坚持戒毒的意识,监督并及时疏导其不良倾向,帮助他们克服危机,解决实际困难,戒毒人员中的复吸比例就会有效降低。 (5)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创造无毒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戒毒者复吸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周围环境中存在毒品。由于受到毒品市场的包围和毒品魅力的巨大诱惑,使预防复吸的难度大大增加。经验证明,哪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大,哪里的毒品活动市场就小,戒毒者接触不到商品,自然就难以复吸。 大的社会环境改善了,生活环境也应该随着改善。良好的工作环境、丰富的社区文化、健康的文体活动,以及和睦的家庭关系等,都将大大提高人群的拒毒抗毒能力,这对预防和干预复吸至关重要。 (6)尊重科学,合理用药 戒毒后,稽延症状的长时间存在也是导致复吸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失眠、周身不适及食欲不振等,有可能导致复吸。因此,对某些戒毒人员,尤其对那些伴有精神障碍的具有双重诊断的戒毒人员来说,应该尊重科学,循序渐进,进行合理的药物介入治疗是必要的,有时也是必需的。 三、为什么说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吸毒成瘾是一种心理及生理性疾病,属于外源性精神病。吸毒者屡屡吸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验毒品()所产生的欣悦感。这就决定了吸毒者要逃避戒毒,拒绝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治疗工作。也就是说,单依靠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和戒毒人员是不会使戒毒得到成功的。在“自愿戒毒中心”戒毒的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接受治疗的。可见吸毒者家属是促成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力量。同时,戒毒治疗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而这笔费用也是全部由吸毒者家属支付的。这说明吸毒者家属不但是吸毒者戒毒的“动力来源”,也是其戒毒的“经济来源”。 (2)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是诱发和促成复吸现象的最重要因素。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对恶劣的家庭、社会环境,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这时,能够阻止吸毒者重新复吸的主要力量就是吸毒者家属了。他们是和吸毒者最紧密而且可以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左右吸毒者行为意志的人,是可以与吸毒者周围的恶劣环境相抗衡的力量。吸毒者家属还是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眼睛和耳朵,是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的手足和最可依赖的朋友,同时也是看护吸毒者的“护士”。只有吸毒者家属和帮教人员与禁毒工作者紧密配合,才能圆满完成驱除吸毒者毒瘾并使其重获新生的任务。 (3)吸毒者家属可以积极为吸毒者改善周围的社会环境,能坚定地担负起驱逐吸毒者身边“毒友”和举报贩毒分子的重任。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中,只有吸毒者家属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吸毒危害的切肤之痛,他们是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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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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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侵害人直接打击的故意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在于防卫人“有无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换言之,即正当防卫人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予以身体打击(伤害)的防卫行为,不能有“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在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认定防卫人在对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过程中,有否对侵害人直接打击(伤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
刑事法律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对于正当防卫,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其次,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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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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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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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律师回复]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一,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四,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五,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我们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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