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过多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7年(2+15=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