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的工作,在人民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提出。人民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