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陈述: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设监护人。在该成年孩子没有配偶的情况下,虽然父母离婚,但不影响双方继续担任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资格,因此,无须重新设定;但如果各方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精神病人居住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由裁决。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