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建筑物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在裸地上加盖的建筑物。本来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就是为了加盖厂房或者其他设施,凡是在土地上新增添的建筑物,意味着该土地已被使用。只要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划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