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只能证明在双方间存在财产转移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否则,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即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予返还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或因碍于情面、出于信任,自货币转移时合同即生效。因此,仅仅凭一张银行转账单,对相互之间的借款或赠与不立书面依据。”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导致分手后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如银行转账记录或现金支付等、用途、数额。由于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所导致的财产纠纷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模式一般为,那就得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除非有明确的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除需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还需证明借款已经完成支付,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货币赠与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谁举证”的原则,未履行的部分无需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对于主张借贷关系的,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如果主张借款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对双方之间的货币转移性质为借款进行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