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如何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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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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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活中的同居关系包括一方已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甚至双方均与他人已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同居双方不想再继续共同生活的,如何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如何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中,由于在较早时间,法律亦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正确识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此可知,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双方即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便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如在1994年2月1日后,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当事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分开即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男女如何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同居关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而之后都称之为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同居关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既然同居关系与登记婚姻都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应同等对待,即同居关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或到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同居关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同居关系最好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就是“如何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同居关系要怎么样解除”的全部内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同居关系是由于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形成的。但是不管原因为何,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如果发生了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最好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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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如何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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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如何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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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志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户口本上还有吗?
[律师回复]   
一,户口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  
1,当事人可凭相关解决非法同居关系的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信息变更手续;  
2,具体可咨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  
二,户口本更改信需要的资料及流程:  
(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人口信息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科审核(其中对18周岁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终审决定),分局人口科上报市局人口处审批,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由市局人口处作出终审决定,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2)人口信息非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审决定。  主项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更正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更正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男女双方志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户口簿上还有吗
[律师回复]   
一,户口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  
1,当事人可凭相关解决非法同居关系的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信息变更手续;  
2,具体可咨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  
二,户口本更改信需要的资料及流程:  
(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人口信息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科审核(其中对18周岁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终审决定),分局人口科上报市局人口处审批,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由市局人口处作出终审决定,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2)人口信息非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审决定。  主项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更正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更正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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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男女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解除适用以下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要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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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
[律师回复]
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首先要了解同居的分类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首先要了解同居的分类。同居也分不同的情况,不同情况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谁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我们首先来了解三种不同情况的同居分类: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二、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谁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通。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是一样的。所以,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具体看孩子的情况、父母的情况而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三、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谁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比较特殊。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上和上面的情况有些许不同。除了上面根据孩子的年龄判决孩子归谁外,在这种情形下,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四、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此种情况就更为特殊,具体还是需要根据孩子的情况和父母的情况进行判决。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龄;二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三是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龄稍大且能进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习惯;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等,但总的原则在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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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协商后自行解除,因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本身就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具体情况下对于非法同居的认定,是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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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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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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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是由来已久的社会现象,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由于迫于城市生活的压力,选择了先同居后结婚的方式,导致很多同居问题的发生。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因为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也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那么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小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是不予受理的。双方只要自动解除,不再共同居住就可以了。
二、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是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小梅与小强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然法律未加以干涉,但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法律给了未婚男女一个意思自治的私人空间,双方如果自愿选择了这个法律并不给予保护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的关系只能受道德规范的调整了。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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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之前双方借款怎么办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只能证明在双方间存在财产转移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否则,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即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予返还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或因碍于情面、出于信任,自货币转移时合同即生效。因此,仅仅凭一张银行转账单,对相互之间的借款或赠与不立书面依据。”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导致分手后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如银行转账记录或现金支付等、用途、数额。由于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所导致的财产纠纷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模式一般为,那就得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除非有明确的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除需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还需证明借款已经完成支付,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货币赠与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谁举证”的原则,未履行的部分无需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对于主张借贷关系的,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如果主张借款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对双方之间的货币转移性质为借款进行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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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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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需要按照上述法定原则提出。
2、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条规定,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3、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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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形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如果能够达成一致,自行分开即可,不必诉讼,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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