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检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2003年出台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规定了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
2)款项的去向;
(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